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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imtoken冷钱包app 2024-01-26 05:10:43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以下是相关内容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如下:

一、 充分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虚拟货币“挖矿”通知,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推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党的十九届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理存量”的总体思路,给予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强化上下游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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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分类和责任。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政府负责区域内的整改工作,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中央部署和各省政府落实规划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保持积极和稳定。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对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和排查。全面梳理已在当地投产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梳理公司、规模和算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一上线 耗电量、用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 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高科技园区是否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虚拟货币“挖矿”通知,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新在建项目。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在建或拟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一一梳理关联企业、规模、算力、用电量、计划生产时间等基本信息,在节能审核、申请用电等环节加大筛选力度,确保梳理到位调查数据真实、全面。

虚拟货币“挖矿”通知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用电异常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现场检查数据中心大用电用户,对非系统原因的并网电厂进行减载数据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动专线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公司供电。对违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四、严禁新建项目投资建设

(六)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能耗双管控。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管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源能耗管控责任 对于发现并验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管控考核中,新项目的能耗加倍计算能耗。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之前新增上市,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落后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第. 40).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排查,明确“挖矿”与行业界限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推广并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订信用承诺,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依靠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的依据。依法作出承诺。

(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严格限制使用电报和能源。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安装和通电,严格使用电报进行业务审核,不得提交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转让。对货币“挖矿”企业供电的,停止申报的申请安装项目。严格执行电力经营许可制度,严禁向新建虚拟企业供电。以预并网供电、专线等方式“挖矿”项目。 加强对安装业务的电报监管,通过“双重随机性和一次披露”。

虚拟货币“挖矿”通知

(十一)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持新建虚拟货币财政、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的货币“挖矿”项目。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得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10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之前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网络、专线直供电等 严禁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站 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违法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十三)实施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淘汰”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 @0.30元/千瓦时,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对增加的电费按时足额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收取费用。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不得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益,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必须在一段时间内退出限制。

(10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现有项目已被地方政府给予税收、租金、水电等优惠政策的,必须在一段时间内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不得给予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0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信贷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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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和淘汰现有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按期淘汰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关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法律。

六、保障措施

(10八)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财政部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有效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治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监控渠道”的畅通。

(二十)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度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实事求是、细化、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清算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汇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虚拟货币“挖矿”通知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